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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安排,2016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

2024-07-15 11:08:22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艺术类招生简章、美术高考培训班、北京美术培训班、美术高考成绩查询、真题资料等信息。  为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艺术类招生简章、美术高考培训班、北京美术培训班、美术高考成绩查询、真题资料等信息。

  为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5〕7号)执行。

  二、考试

  4.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以上科目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命题依据为教育部考试中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和职高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招考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教育厅、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扩大。

  5.“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文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科)、外语(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科)、外语(含听力)、理科综合。

  6.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5〕8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及高考体育加分测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6〕1号)执行。

  7.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高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

  8.报考高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考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报考专科提前批乘务类专业(含空乘、乘务方向)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自主组织的乘务类专业考试。

  9.全国统考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全国统考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二O一六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高校自行组织的招生考试时间由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0.考生高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考各类考试(含全国统考、职高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答卷评阅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三、填报志愿

  11.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16年在湘分专业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要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特别要详细了解报考高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要盲目填报。

  各市州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举办考生填报志愿培训班,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组织考生统一填报志愿,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严禁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为防止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主办的《教育测量与评价·志愿指导专辑》和《教育测量与评价·生源计划专辑》以及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官方域名.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事项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4.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通过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官方域名)向社会公布。

  六、计划和录取管理

  25.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在湘高校非艺术类机动计划必须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完成,艺术类机动计划和省外高校机动计划必须在同层次录取结束前完成。

  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26.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综合考虑并确定各科类、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7.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所有招生院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内院校美术专业、本省属院校音乐专业和非提前批(含本、专科)招生的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

  本、专科提前批中,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和在湘部属院校音乐类专业以及专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其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确定。教育部确定的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专业)自行划定本校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本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二批文、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我省划定的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最低分。

  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以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四个非艺术专业,如果学校按艺术类招生,其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能低于本校非艺术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本科专业。

  28.“贫困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按“学校服从”志愿投档后仍生源不足时,可按教育部和我省高校招生相关规定,适当降分投档录取(最多降20分,“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29.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安排依次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各批次不同志愿栏一般按“贫困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非定向”、“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定向”、“民族班”、“预科班”顺序投档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与该校其他同科类计划同批录取。

  “贫困专项计划”中需要面试的院校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院校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后、“自主招生”志愿投档前进行;“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平行志愿录退结束之后、本科一批征集志愿前进行。

  30.外省高校(不包含独立学院和除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外的民办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在湘部属院校音乐类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中教育部确定的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于7月1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其他外省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高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高校确认的排序顺序、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投档(未做分省计划的,按高校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投档),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该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教育部确定的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6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志愿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并于8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本科提前批的省内院校美术专业和省属院校音乐专业及非提前批(含本、专科)招生的院校艺术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31.空军飞行员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招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按对应志愿和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后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其他计划(含机动计划、定向就业计划等)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投档时,平行志愿将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各科类投档数量按其计划数与投档比例乘积的整数(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计算。

  对填报了“单科优秀考生”志愿的单科成绩优秀考生,增加一次投档机会。其中上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前,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上其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相应提高一个批次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外省高校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不得占用预分计划,所需的计划由高校从预留的机动计划中解决;省内高校可以使用机动计划或预分计划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

  对符合“贫困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考条件且填报了“贫困专项计划”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志愿的考生,必须填写《湖南省贫困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资格审核表》,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贫困专项计划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报考资格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级公安部门联合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将填报了“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的户籍信息提交省级公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录取,拟录取名单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予以公示。具体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16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32.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

  33.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高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决定考生是否被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监督,督促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结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相应批次正式录取24小时以前,将投档比例和拟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调整到位。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做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35.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36.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官方域名)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及招生高校指定的其他渠道查询录取结果。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

  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当批录取结束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以上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如查询到的录取结果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录取学校、录取层次、录取类型不一致,则该录取通知书不属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37.录取工作结束后,本、专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补录,也不办理已被录取但未到校考生的删除手续。

  七、录取政策

  38.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可以加5分。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5分。

  (4)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8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8名,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5)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运动员或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湖南省所属高校投档。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项优惠加分。

  (6)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我省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专科专业学习。由报考高校组织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三等奖者可以加3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3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数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加10分。

  (4)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41.同时符合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2.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高校定向就业(不含定向西藏就业,下同)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2)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征集志愿为依据(本科提前批中没有征集志愿的,其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其中,普高艺术、体育类专业降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文化最大降分幅度为14分,专业最大降分幅度为6分;职高艺术类文化和专业最大降分幅度均为10分。

  (3)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院校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43.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报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少数民族资格审查。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预科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4.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45.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4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公示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省教育厅公布我省省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并于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示我省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招生省份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的考生名单。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各中学在本校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7.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考试招生经费

  49.各地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

  51.对参与组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2.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附则

  54.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6.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本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478号)有关规定执行。

  57.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实施办法》执行。

  58.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招生、农村小学教师和中职专业课教师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保送生及其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等,按教育部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9.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60.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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